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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捐献还是买卖

2002-02-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管德林先生是我国器官移植的权威,他曾在澳大利亚墨尔本亲身经历了一个真实的故事。

一天晚上,一位只有26岁的姑娘因为喝多了酒,开车撞在一棵大树上,大脑严重出血导致脑死亡。脑电图显示,脑电波是一条笔直的线。她靠插管维持呼吸和心跳,血压正常,心跳正常。死者亲属告诉医生愿意将器官捐献。

管先生回忆说:“当时我们取了她的心脏、肺、肝、两个肾脏、胰腺,一共7个脏器。第二天就给6个病人实施移植手术,第三天、第四天,6个濒死的人都活了。一个姑娘的脏器救活了6个人。我后来又去看过那个姑娘,她躺在病床上,在灯光的照射下,脸上泛着光,似乎还在微笑。我特别感动。”

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开展较国外晚,但进展很快。而在立法领域,我国还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这使器官移植工作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

有全国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多次呼吁,必须加快器官移植的立法工作,否则,“没有规矩”的器官移植将带来众多法律、道德、伦理的难题。

遗体捐献:文化!

器官移植是20世纪医学领域中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技术,它通过手术方法,将健康的脏器替换人体内罹患病症、已难以发挥功能的器官。这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疾病治疗的格局,使许多本来难以恢复健康的病人得以康复。随着外科手术、免疫抑制剂、器官和细胞分离保存技术的迅速发展,器官移植已成为当今世界医学领域的一门重要学科。

但是,要进行器官移植,除了要有先进的医疗设备和高超的医疗技术外,还要有器官来源。

像心脏等脏器的移植,供体就不能依靠活体了,只能依靠刚死亡者的捐献。但目前我国的器官移植仍面临着捐者寡、求者众的供不应求的局面。因此,这就需要人们在观念上来一个转变,提倡人死后做最后一次奉献,捐出遗体,捐出器官,拯救他人。

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已表示死后捐出心、肾、肺、眼和皮肤等。英国王妃戴安娜弥留时,用极微弱的声音做出了捐献器官的决定,她的肺、肝、肾、胰、眼角膜和部分皮肤成功地移植给法国、比利时、英格兰、芬兰等国的8名病人。我国已有不少领导人和科学界人士纷纷签名同意死后把遗体交医学界利用。

我国器官移植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期,比国外晚起步10年,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迅速,目前已开展了肾、肝、心、胰腺、甲状旁腺、肾上腺、骨髓、角膜等多种器官与组织移植,其中肾器官已超过2.53万例。但是,我国器官移植事业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器官移植规模远远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如我国每年进行肾移植3000余例,而需求者达50余万人;据1987年全国残疾人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我国约有455万盲人,其中角膜性盲人120万,另有角膜性视力残疾者约190万人。因此,我们需要为300万人提供角膜,而目前我国因为角膜资源奇缺,每年只有万分之三的人能够接受角膜移植手术。

导致供体严重短缺的首要因素是:在我国,绝大多数人还没有树立器官捐献的文明观念,更没有树立“脑死亡就等于机体整体死亡”这一重要的科学概念。因而,在新的世纪,我国需要在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克服器官捐献障碍、普及器官捐献文明观念的同时,还要尽早制定并实施《脑死亡法》和《器官移植法》。

不少业内人士还建议,应该尽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遗体捐献文化”,发扬这种奉献精神。在日本的一些医学院校,新入学的第一课就是到刻有遗体捐献者名字的碑林扫墓,以记住他们为医学事业所作的贡献。上解剖课前,师生还要佩戴白花以示对遗体的尊重。上海、南京等地也曾设想为捐献者设立纪念林,最终由于各种原因不了了之。

死囚遗愿:未遂!

2001年1月8日,被法院终审裁定为死刑的抢劫犯陈维东在浙江温州被执行枪决。他没能实现捐赠遗体的遗愿。

此前,温州市也曾遇到其他人要求捐赠遗体的情况,但温州市及至浙江省至今还没有一个有关遗体捐赠的管理规定,有关手续办理还较复杂,而且需要办理公证,另外,一些人对遗体是捐赠还是出售都没分清楚,有的家属还要提一些“附加”条件。陈维东在行刑前曾给当地法院刑庭的法官递交了一份遗体捐赠书,提出捐赠遗体的要求,但由于法律程序的问题,在时间上已经不允许了。

据温州市公证处统计,1999年以来,该市涉及器官移植捐赠的公证有8例,均为直系亲属供肾:遗体捐赠的公证有3例。目前已与该市惟一接受遗体捐赠的温州医学院签订遗体捐赠协议的有5人。

温州医学院每年都需要100多具遗体用于教学和科研,但学院一直是“尸”源紧缺,原本十来个学生解剖一具尸体,现在只能二三十个学生共用一具尸体。

温州医学院附属一医和附属二医作为该市规模最大的两家医院,近年来开展了肾移植、角膜移植等手术,每年都需要大量的器官。但由于至今没有一例非亲属器官移植,大量的病人只能苦苦地等待少数外地捐赠而无法摆脱病痛的折磨。

无独有偶,1999年4月,一封即将被处极刑的死囚的信几经周转,到了在贵州省贵阳市人大信访处工作的市人大代表杜绍林手里。这位叫徐超的25岁的死刑犯在信中表露了他的心迹:在离开人世前,做一点有利于他人的事——把遗体捐献给医疗部门或患者。

杜绍林开始为一位死囚的无私捐献而奔波。“请问,你们那里需要人体捐献吗?”杜绍林的电话一个接着一个,不断地打到市红十字会、市卫生局、省卫生厅、中国红十字总会、卫生部……电话那头,一个又一个的热心人为杜绍林指点迷津。好不容易听说北京红十字会开展了人体捐献的接收工作,但对方接到电话后无比惋惜地说,因为无法规范以及运输困难的原因,这项工作目前只限于在北京开展,外地捐献无法接受。

无果的奔波使杜绍林萌生了强烈的念头,一定要为无私捐献做点什么。他开始频繁地与医学界、医疗界人士接触,终使不少关心“人体捐献”的人大代表们走到一起来,探讨这个在贵阳尚显“超前”的论题。

李开才,贵阳市人大代表、贵医附院泌尿外科专家,曾经无数次为那些需要肾移植,却因为没有器官来源而失去求生机会的患者而惋惜。杜绍林的寻访触发了李教授的万般感慨,他把杜绍林当作了知音。

医疗界的专家、教授们说,当务之急就是要形成有法可依的通畅渠道。

“作为人大代表,我赞成进行地方立法。”李开才教授认为,人体器官移植涉及社会伦理的敏感区,我国幅员广阔,各地根据自己情况进行地方立法加以规范和引导,应该是有积极意义的。

另一位人大代表蔡秋菊也极力主张进行地方立法。蔡秋菊的主张深受她的丈夫——贵州器官移植中心主任程明亮的感染。贵州器官移植中心成立一年多来,因为没有器官来源,仅完成过一例骨髓移植。通过丈夫,蔡秋菊接触了不少需要器官移植的眼角膜病、肾病患者,他们对光明、对生命的渴望却因落后的观念、滞后的法规影响而慢慢枯竭。

2001年1月,有20多位市人大代表在两份呼吁为人体器官捐献和利用进行地方立法的议案上签名。而两份议案因案由条件成立,获得贵阳市人代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同时立案办理。

器官买卖:不行!

一名来西安打工的23岁小伙吴某给陕西华商报写信说:“我打工时认识了一位家境贫寒、患白血病的19岁花季少女。她是那么活泼天真,热爱生命,我真不忍心看到她小小年纪就走向死亡,而我惟一能做的就是卖掉自己的肾脏为她支付医疗费。”吴某的善良确实令人感动。而陕西户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则不同,他说:“我外出做生意赔了,向亲朋所借的一大笔本钱血本无归,希望你们帮我联系,把我的肝、肾、骨髓以及血液出售给需要的医院和病人。但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出售器官后不能给我的身体及以后生活带来任何影响。”

对人体器官进行讨价还价,不得不让人思考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买卖人体器官究竟是否违法?

北京朝阳医院曾收到数百封要求卖肾的来信,而且类似的卖肾信息在该院的墙上也时有所见。买卖器官允不允许?法律界人士认为,人体器官是人格的客体,不具有财产性,因此不能作为物来交易。北京朝阳医院泌尿外科主任管德林教授称,买卖器官违背伦理道德,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都是违法的。活体供肾只能在父母儿女、兄弟姐妹和夫妻之间进行,院方提倡人们身后捐献器官,并且是无偿的,不附带任何条件。摘除器官不仅对人的健康有一定影响,而且手术有风险;另一方面器官移植手术的成功率还不高,易引发医疗纠纷,因此买卖人体器官应予禁止。

如果买卖器官不允许的话,那么,如何满足患者对器官的迫切需求呢?解决器官的来源,只能像血液一样,通过捐献来解决。

正在拟议中的器官移植法和脑死亡法一旦在立法机关得以通过,前者将为人体器官禁止买卖提供法律依据,后者将缓解目前的器官供求矛盾并提高了移植器官的质量和手术效果。如何科学地界定脑死亡是其立法的关键,稍有不慎便可能将可以挽救的生命定为脑死亡。

在这方面可借鉴日本1997年10月的《器官移植法》,如规定允许进行脑死亡者器官移植,愿意在被断定脑死亡后提供器官的人,在生前进行登记并填写自愿卡,一旦发生不测,在直系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医院可对其器官进行移植,这样,就有成千上万的病人能得到有效的器官移植而获得新生。

器官移植立法:加快!

“我志愿将自己的遗体无条件地奉献给医学科学事业,为祖国医学教育和提高对疑难病症的诊治水平而进行的医学教育、科研及人体器官移植而贡献自己最后一分力量。”

2001年1月5日下午,第一批60多名志愿者在中山医科大学签下了《广州市公民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中山医科大学、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军医大学、广州市红十字会等四单位成为指定遗体捐献登记接受站。前来登记捐献遗体的市民年龄最大的89岁,最小的只有26岁。

长期以来,广州市的遗体捐献有这样一个怪现象:一方面众多医学院校急需大量遗体以保证教学、科研的发展和质量,另一方面由于没有规范这一操作的法律、法规,许多医学院校望“尸”兴叹。

其实医学院校收到主动要求捐献遗体的热心人士的电话并不少,但是由于捐献者与家人未达成共识或者捐献者提出了索要钱财、给子女安排工作等“附加”条件,为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学校只好将其拒之门外。有的医学院还屡屡发生捐献者家属每逢清明节就到解剖学实验室凭吊死者的事情,干扰了学校的教学和科研秩序。

新出台的《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志愿捐献遗体后,家属或亲友不得提出额外条件,遗体捐献后将不保留骨灰。

有关专家呼吁志愿者的家属和执行人理解和配合遗体捐献工作,在志愿者百年后主动与接受站联系。死亡时间短、保存条件好的遗体还可以用作器官移植,捐献者的角膜、骨头、软骨、皮肤、肾上泉、睾丸、血管等都可以移植给有需要的病人,捐献者的生命将通过受益者延续下去。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已于2001年3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遗体捐献的法规。

上海于1982年在全国率先开展了遗体捐献工作。18年来,共有9388人办理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其中执行捐献的有1822人。在捐献者中,年龄最大的为110岁,最小的才两个月。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规定,自然人生前有意愿的,可委托执行人遗体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同事、好友等,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等机构。对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死者,其近亲属可全部或部分捐献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如果近亲属之间意见不统一,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捐献手续。(《法律与生活》2002年第2期毛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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