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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子女上大学是法定义务吗

2002-02-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9年9月,黑龙江省铁力市李晓青考取了大学,但她为3万元的学费发愁。李晓青的父母10年前就离婚了,她被判给了母亲。母亲下岗已经多年,一直靠干零活供女儿勉强读完高中。

李晓青找父亲要学费。53岁的父亲已有5个孩子,再婚后最小的儿子仅有3岁半。他给了李晓青2300元钱,让她学手艺,放弃上大学。于是李晓青将父亲告上法庭。1999年12月10日,铁力市法院判定李晓青的3万元学费,由李晓青的父母各承担一半。

判决生效后,李晓青的父亲在法定期限内没能给付这笔钱,李晓青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0年9月,法院将李晓青父亲唯一的房产变卖了2.15万元,用其中的一部分为李晓青交纳了学费。房子被法院变卖后,李晓青父亲的再婚妻子离他而去,他领着小儿子过起了居无定所的生活。

李晓青的父亲提起申诉。目前,伊春市中级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此时,李晓青已经念到大学三年级,而她的父亲和同父异母的弟弟仍在大街上流浪。

2001年12月24日,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的司法解释通过,要求父母尽抚养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高中以下学历教育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这给李晓青父亲申诉带来了希望。

(《羊城晚报》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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