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慎提“法律全球化”

2002-02-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期“法律全球化”的提法不绝于耳,频频出现。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李昌道日前在上海政协会上提出:不要追随“法律全球化”的“理念”,WT0不是筐,不可啥都往里装。

李昌道指出,此说西方国家学者早已提出,其核心主张不过是“全球化法律是不受任何国家控制的经济或政治势力”,是“超国家的法律”,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立法过程”。这种理论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强化而出现的。对其在国内流行,甚至成为不少法学界专家挂在嘴边的时髦,实在是危害重重。

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趋势浩荡,经贸活动应遵照国际通行惯例更是不争的事实,经贸领域的这一“国际通行惯例”,是否能成为“法律全球化”的依据呢?我认为,这是绝不可能的,因为如果可以“一例通行天下”,那我们为何还要与各国艰苦谈判、争取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呢?

(《中国工商时报》2002.2.25 吕壮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