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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私自抓赌如何定性

2002-02-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底,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未上班在家休息,朋友张某告诉他,城内一门市部里有人正在赌博。杨某随即和张某约了几个朋友一起前去抓赌。杨某亮出工作证说:“我们是来抓赌的,如果你们不想被处罚,就把身上所有的钱拿出来!”赌博的几个人共交出了5000多元。此后,杨某与其他几个无业青年用同样的手段先后“抓赌”5次,赌资被全部挥霍。此案不久前破获。杨某应定为何罪很有争议。

一种意见:杨某的行为应定为贪污罪。作为警察,在得知“有人赌博”的举报后必须前去查处。至于杨某伙同社会无业人员抓赌的行为,应视为履行职责程序上的错误。同时,杨某具有将罚没款据为己有之故意,因此,杨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贪污。

另一种意见:杨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杨某在抓赌过程中,向赌博者亮明身份的目的,是让赌博参与者产生如不服从“命令”,将可能会被带走拘留或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恐惧心理,即“胁迫”,从而客观上具备了抢劫罪“暴力”手段中“精神强制”的客观条件。

第三种意见:杨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它不像抢劫罪那样,如果被害人不从,当场就会遭受暴力。杨某的行为只是给赌博者心理上造成威胁,因此应定为敲诈勒索罪。(《湖北法制报》20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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