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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降价商品的“原价”

2002-03-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月7日,北京市物价局发现贵友大厦销售的一款羊毛大衣,不能提供降价前的交易票据,认定贵友大厦虚构原价,构成价格欺诈,作出罚款处理。

但贵友大厦认为“原价”应为商品上市后的第一个价格,贵友大厦虽然没有以5800元的价格成交过,但找到了其他商场同一产品曾以5800元成交的凭证,贵友大厦认为这可以证明他们并不存在欺诈。但执法部门认为,“原价”应为:本次价格的上一次价格。

专家介绍,立法时提到原价,是指“曾经卖过的价格”,但具体是“商品上市后的第一个价格”还是“本次价格的上一次价格”,当时并没有考虑到。对此,有关部门应该及时作出解释。

(《法制日报》2002.2.22万学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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