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公安检察怎能联手办案

2002-03-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某报一篇报道说,去年一季度,北京某区公安分局移送检察院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率猛增,于是双方领导及时协商,共同推出案件承办人相互交流和学习的制度:公安分局派员到检察院“了解起诉流程,办案思路”;检察院派员到公安机关,学习侦查经验;检察院人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参与案件的线索调查、审查证据等项工作。

检察院与公安分局联手办案,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如果公检法机关毫无原则地联手合作、一体化办案,那么监督机制就被虚置,错案和不公正就会普遍存在。

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各司其职,是三机关的共同职责。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案件承办人“相互交流和学习”,打成一片,不利于检察院开展工作,更不利于人们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中国青年报》2002.2.25廖加龙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