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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能否保护纪实作品

2002-03-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广东作者徐业恒在法院工作时接触到邓建斌杀人案,在与邓建斌多次交谈并看过其日记后,他以采访到的事实撰写了《走进杀人犯》一文,发表于1998年6月26日《南方周末》。该文记叙了农村青年邓建斌到城市务工后,因遭遇事业挫折、工友凌辱和爱情幻灭的打击下,在激愤中杀死多名工友,最终被判死刑的真实故事。

2000年10月19日,徐业恒发现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放的由黄军编剧、制作中心摄制的《不要欺负人》影片叙述的故事与《走进杀人犯》一文相同或相似之处有十余处。

徐业恒认为电影侵犯了其著作权,提起诉讼,要求法庭确认其电影署名权,由黄军与制作中心致歉,并赔偿损失3万元。

黄军说这部影片系自行创作,影片与原文相同之处仅为事实,这不是在使用原告的作品。据悉,此案的焦点问题是,《走进杀人犯》所表达的事实内容是否属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这是当今著作权保护中出现的很有争议的问题之一。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时事新闻不受其保护。但徐业恒所写的《走进杀人犯》是其创作出的纪实作品,包含作者要表达的思想和精神。

该案审判长说,这个官司的意义在于著作权法通常保护的是小说等文艺作品,而徐业恒采访到的内容都是事实,这种事实能否被作者垄断,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是有争议的。

(《北京晚报》 2002.3.3 王蔷 李东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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