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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伤者二百多索赔仅一人

2002-03-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春节前夕,北京市民张玉民在门头沟区某生产日杂商店购买了一批烟花爆竹。其中,一个名为“空中大花园”的烟花价值四百多元。燃放时该烟花突然在离地面1米左右的地方爆炸,致使他右耳穿孔,左臂受伤严重。事后,他多次找该烟花的生产者和销售商索赔未果,于是便告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9千余元,精神损失1万元。

据了解,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被毁容的市民高达260人,张玉民是惟一一个到法院索赔损失的人。很多人认为,政府已明令禁放,受害人完全是自作自受。

民法学家粱慧星教授对此提出异议。他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烟花爆竹质量缺陷而伤人,受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如果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其生产者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受害人受到伤害时,是否在国家允许燃放的时间、地点,与损害赔偿案件没有任何关系,不影响受害人行使索赔权。

(《北京日报》 2002.3.1 汲传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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