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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王艳讨工资过了时效输官司

2002-03-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王艳原在云南欣兴经贸有限公司做卫生工作,2000年1月31日离开,公司欠王艳工资2500元,王艳多次找公司索要,公司法人总以无钱搪塞。

2000年4月,王艳到昆明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同意处理,但一直拖到6月仍未处理,于是王艳再次投诉,但直到2001年4月仍无音讯,王艳无奈经人介绍才向法院起诉,但由于缺乏法律知识,第一次因诉讼主体不合而被驳回;王艳再次起诉,一审法院以未经仲裁为由,要求先申请仲裁,王艳这才知道劳动争议须先经过仲裁的程序,于是向昆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昆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认为,王艳申请仲裁的时间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时效,没有不可抗力及正当理由,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无不当,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王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1年12月1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并判定案件受理费300余元由王艳承担。

目前,像王艳一样的打工者要获得被拖欠克扣的工资,惟一的合法途径是“调解——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然而,漫长而复杂的法律程序让民工摸不着头脑。发生劳资纠纷时,并没有专门机构向民工解释法律程序,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让他们采取最佳解决方法。目前,多数民工的遭遇在于监察部门久拖不决,仲裁机关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新华每日电讯》20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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