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影片《不要欺负人》在人物组成、人物背景等与《走进杀人犯》一文基本相同或相似,且电影编剧黄军不能提供影片素材来源,未能提供该剧剧本,因此应当认定后出现的影片《不》接触了《走》一文。但《走》一文中的素材和情节等内容属于客观事实和真实事件,不属于徐业恒的创作成果,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任何人物无权对事实信息本身进行垄断。
黄军的代理人表示,判决对影视剧如何借鉴纪实作品有法律上的指导意义。
(《北京晚报》2002.3.8 王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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