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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后的路还有多长

2002-03-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5年4月,黄春元等三人所在单位山西太原轻型汽车总厂与河北省一家铸造厂联营成立了“太原铸造分公司”,派包括黄春元等三人在内的数名本厂职工前往工作,此后,该分公司因经营困难于当年12月停产。黄春元等三人多次要求原单位给重新安排工作,但单位以种种理由回绝,并于1996年3月起停发了三人的工资。

此后,黄春云等三人向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于2000年2月22日裁决:轻型汽车总厂给黄春元等三人安排工作,并一次性支付三人待岗生活费23280元。

汽车厂不服,诉至法院。同年6月1日,法院判决维持仲裁委的裁决。然而,判决书已下达近两年,黄春元等3人申请强制执行也半年有余,但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他们已6年没领到工资了。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执行难已成了不争的事实。与用人单位相比,职工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往往与职工“拖”,一拖就是几年的光阴。即便职工官司打赢了,单位有法不依,职工也奈何不得。

(《工人日报》2002.3.8 陈秋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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