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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一元钱能维权吗

2002-03-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美国青年马克,在深圳的公共汽车上非礼中国少妇郭某,又在大街上撒酒疯,在公众中激起义愤。在被要求向受辱者赔礼道歉的时候,马克仍然嬉皮笑脸,根本没有内疚与悔改的诚意。郭某准备把马克送上法庭并索赔一元钱。她说,这是表明,我状告马克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让马克为他的不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郭某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的勇气令人钦佩,但她的态度又难免让人担心:仅仅象征性地索赔一元钱,能有效地起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惩罚侵权者不法行为的作用吗?

这几年“记者状告公厕乱收费,索赔3角”、“律师状告餐馆收取包间费,索赔一元”之类的官司时有所闻。和郭某一样,这些官司的原告大多首先要声明,打官司绝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替自己或者是为公众讨回公道。索赔一元钱,既让对方至少在名义上赔了钱,自己又保持了“不是为了钱”的清誉,可谓两全其美。可是他们忽略了一个重要方面:法律不是道德审判台,更不是象征性的摆设。如果打官司的结果是让法庭判决败诉者赔礼道歉,外加赔偿区区一元钱,则很可能在事实上大大削弱法律对不法行为的惩戒功能,甚至会影响法律应有的威严,形成对不法行为的变相纵容。

(《江苏法制报》2002.3.15潘洪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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