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盘中“红头大苍蝇”案

2002-03-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是蝇非蝇各执一词

1999年10月,朱颢等近30位客人来到杭州西子湖畔的锦园饭店,就坐于三个包厢中。酒宴过半,一位客人声称在一盘已快吃完的基围虾中发现了一只苍蝇。服务员立即表示道歉,并提出重新上一盘基围虾,但客人要求经理前来处理。饭店刘经理再次向客人道歉,建议换菜和餐费打八折处理,而客人则提出三个包厢均免餐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服务员仔细察看,感觉那东西不像苍蝇,黑乎乎的倒像是一粒锅炭,立即告诉了刘经理。

是蝇?非蝇?双方各有说法。之后店主的叙述是:刘经理仔细看了看,认为确实不是苍蝇而是锅炭,于是请客人确认。但客人不予认可并说:“如果不是苍蝇你敢吃吗?你把它吃下去我们就付款。”争执中,刘经理抓起锅炭吃了下去,而客人却说:“是你自己要吃的,我们今天不付钱了。”

客人的陈述则是:刘经理抓起盘中的苍蝇放进自己的嘴里说:“不就是一只苍蝇吗?我来吃掉,看看有没有事。”

欲证清白苦觅良策

客人纷纷向店外走去,服务员拉住他们要求付款,双方争吵更为激烈。无奈之下,有人拨打了“110”报警。在警方的督促下,双方达成初步一致,即另两个包厢餐费先付清,而发生争议的包厢餐费另行解决。10月20日,5位客人向杭州市消费者协会写信,但调解未成。

朱颢等9位客人于2000年“3·15”前夕向杭州市上城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以就餐吃出“煮熟的红头大苍蝇”为由,要求饭店向他们赔礼道歉,并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

饭店慕名找到了浙江高级律师胡祥甫,胡律师决定承办本案。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盘中到底是不是“红头大苍蝇”。然而,因为这一关键证物已经没有了,店方显然处于不利地位。

原告称是在吃剩的基围虾盘中发现“煮熟的红头大苍蝇”,基围虾在活着时是青色的,而煮熟了则呈红色。那么,红头大苍蝇煮熟后是否还呈“红头”状?胡祥甫年幼时生活在农村,印象中从未看到过有煮熟的“红头”大苍蝇。

饭店当即决定,寻找几只红头大苍蝇试验。然而,此时正是早春三月,杭州不用说红头大苍蝇,连普通的小苍蝇也难觅踪迹。此时法院的传票来了,饭店立即布置寻找红头大苍蝇的任务。

从4月至5月,杭州各地大大小小的苍蝇被收集并送到律师胡祥甫的办公桌上。遗憾的是,这些苍蝇中仍然没有发现真正的“红头大苍蝇”。6月,萧山终于传来了消息,“红头大苍蝇”捉到了!他们花钱请人专门到郊外农村捉来一些苍蝇,从中挑出了5只“红头”绿身子的,严格按基围虾的烹制程序煮,结果发现“红头大苍蝇”被煮熟后的头一点不红了!

“红头”作证法庭判决

2000年6月29日,本案开庭审理。胡祥甫问对方:“你们看到的是什么?”原告说:“真是红头大苍蝇!”经审判长同意后,被告的员工捧上一只托盘,里面罩着5只活生生的红头大苍蝇。托盘中的苍蝇被酒精炉加热,加热后的苍蝇通体为黑色,无一处显红。胡律师就此向原告发问:“你们是用什么方法看出盘中物系红头大苍蝇的?”原告无言以对。

2000年10月17日,法院认定当晚盘中的争议物并非苍蝇而系“异物”,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16元人民币(基围虾餐费加倍计算后所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承担1510元,被告承担500元。

原告提起上诉。2001年1月11日,杭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红头大苍蝇”终于从饭店的头上飞走了。

(《法苑》2002年第3期田浩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