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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害人的保护势在必行

2002-03-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撰文指出——

对于那些还没有实施犯罪或者其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但对社会有危险的人,怎么采取防卫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从这起案件来看,被害人在案发之前受到了犯罪分子的恐吓。但其行为根据我国法律一般并不构成犯罪,导致无法依据《刑法》起诉和定罪。

在美国,保护证人(包括被害人)的安全是联邦总检察长的职责。同时,总检察长还应当为在司法程序中受到威胁的证人的近亲属或与证人有密切联系的人的安全提供保障。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有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义务。至于在进入诉讼以前,由谁来保护那些已经受到恐吓或骚扰的被害人的安全却语焉不详。因此应建立专门的机构具体协调,这种机构也可以作为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对于那些实施恐吓行为或骚扰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有关机关并不是毫无办法。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作为警察也不应仅仅是坐等报案,对于有犯罪苗头的人,警察有义务予以制止。(《法律与生活》2002年第3期郑丰 啸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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