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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监狱花钱就能减刑

2002-04-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7年元月,四川省蓬安监狱决定修建“宽管村”,接受罪犯捐款。副监狱长范家礼同有关人员研究决定,对建“宽管村”捐款的罪犯进行单项行政奖励。

罪犯段某1998年4月向监区交款1万元,所在监区便编造重大立功材料上报,法院裁定减刑2年。罪犯汪某捐了1万元后,监狱给其“奖励”了个“单项功”,当年就减了刑。

罪犯如果家中有事须探亲或提前出狱,蓬安监狱也给指出一条路:对余刑在3个月内的罪犯,可请假提前回家。对第二次回家的罪犯,按请假天数每天向监狱交纳30元的误工费,在刑满前一两天再回监狱办理释放手续。自1998年6月至1999年10月,蓬安监狱收取了48名罪犯的误工费4.5万余元。对余刑3至5个月且又符合探亲条件的,监狱批准其回家联系就业事宜,收取每人500元的“守法保证金”和每天30元至50元的“误工费”。

早在1996年5月,司法部就下发通知《禁止监狱以任何形式接受罪犯及家属捐赠钱物》,并重申“对今后发生此类问题的,无论是集体决定还是领导个人意见,均要给予监狱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以严厉的行政处分。”

据此,四川南充市检察院于2000年11月,对范家礼提起“滥用职权罪”起诉。去年8月,法院审理认为,蓬安监狱搞捐款记功等行为是“十分错误”的,但这些行为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同时“单位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作出了范家礼无罪的判决。南充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同年11月,南充市中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时至今日,相关部门都称对这一案件十分重视,但无人承担责任。有关人士认为,这一案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牵扯的人太多,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行政干预和公正办案的态度,恐怕会不了了之。(《经济参考报》200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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