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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调查是否可行

2002-04-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3月20日,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陈女士走进三信律师事务所。陈女士的丈夫大大小小的产业不少,她虽然没有参与这些产业的开发经营,但她觉得自己依法对此应有知情权,夫妻间彼此透明,更有利于夫妻关系的巩固和谐。于是,陈女士要求律师对丈夫产业中的几处进行调查。

律师在接受陈女士的委托后,按照法律程序,走北京,跑外地,圆满完成了陈女士的委托事项。

如同婚前财产公证一样,婚内财产调查是完全可行的,只不过目前大多数人还没有意识到。《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由于夫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直接创造财富的一方经济大权在握,久而久之,就会利用垄断的财产享有某些“特权”,产生诸如“包二奶”等问题。通过夫妻财产调查,夫妻一方对婚内财产状况一目了然,与另一方处于平等地位,有利于财产权利的合法行使,将来一旦出现夫妻纠纷,也早有“证据”在手,防止掌握财产的一方转移隐匿。(《北京青年报》20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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