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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认定问题的思考

2002-04-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个人填写的各种简历中,“籍贯”是一个常见项目。然而,由于人们对籍贯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加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其尚无明确的规定或解释,这就难免出现混乱。籍贯一般有“祖居地说”、“出生地说”、“家庭久居地说”、“现居地说”和“最初户籍地说”五种,且都能得到认可。

前四种观点均存在着局限性。例如,“祖居地说”,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背井离乡”的越来越多,如果他们的后辈仍然把祖籍作为自己的籍贯,不仅过于牵强,而且毫无意义。再如,“家庭久居地说”中的“久居”是一个模糊概念,难以界定,而且,如果家庭久居地出现两处以上时,该作何选择?

只有“最初户籍地说”才是最合理的,能与前四种观点相融,能适用于每一个中国公民。例如,对于世代居住者而言,其最初的户籍所在地与祖居地、出生地、家庭久居地、现居地是一致的;对于终身定居者而言,其最初的户籍所在地既是出生地,又是家庭久居地;对于迁居者而言,最初户籍地说对他们都是适用的;对于难以确定其出生地的人(如弃婴和在交通工具上降生的婴儿等)而言,在户口登记中,一般是将其收养地或出生登记地视为出生地(即法律意义上的出生地),这也印证了最初户籍地说与出生地说的一致性。总之,只有将籍贯理解为“个人最初的户籍所在地”,才具有普遍意义。(《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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