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夫妻财产口头约定无效

2002-04-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家住北京顺义的刘先生和王女士于1999年结婚,婚后不久,刘某就对妻子说:“现在都流行财产约定,咱也来个财产约定吧,以后你挣的钱归你,我挣的归我,咱们分立户头,各自存钱,谁也不干涉谁。”妻子王某表示同意。此后,俩人真的就各自存各自的钱了。三年后,刘某说他自己的户头上有3.5万元的存款,而王某只有1.5万元。后来,俩人因感情不和,于今年年初离了婚。但这钱怎么分?刘先生坚持按照当初的约定分,而妻子认为存款应该平均分割,当初的口头协议是闹着玩的。为此,刘先生将王某告上了顺义法院。“法院也不认可我和她的财产约定,这些钱必须平均分。”说起这些,刘某仍在后悔。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归夫妻共同所有。刘先生如果当初和妻子做了财产公证,有了书面的约定,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北京娱乐信报》2002.4.16)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