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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救济制度意义何在

2002-04-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首度在我国设立了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

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离婚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或者是为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此次修订,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强化了经济帮助的内容。其意义在于:

首先,离婚救济制度使得婚姻法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能够保护弱者的利益。即对于在婚姻中由于另一方的过错而受到重大伤害,或因离婚而遭受损失或离婚后将面临巨大生活压力的弱势一方给予相应的救济,以平衡其利益、慰抚其精神,尽可能减少离婚事件给当事人的生活以及社会安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可一定程度地消除弱势一方在经济上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的真正实现。

其次,离婚救济制度将提高离婚成本,可以此警示世人慎重对待婚姻。

再次,体现了“有损害就应当有救济”的理念。在婚姻中,如果一方有重大过错行为,势必会导致另一方遭受身体上的伤害或者精神上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羞辱等情感障碍或反应”。在旧有的观念中,这些都被视为人们在追逐爱情和婚姻幸福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必要代价,从而忽视了对其进行救济。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将纠正这一错误认识。(《中国妇女报》200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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