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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炒股须征所得税

2002-04-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根据相关规定,在股市中,不论是“基金”,还是“个人”,其“炒股”差价所得,均可以暂不收所得税。这样做是不对的,因为:

股市是造成贫富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基尼系数已高达0.39,即约13000万人占有社会财富的39%。造成基尼系数飚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来源就是股市。

当前我国股市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信息灵通人士”充分利用“信息不对称”,疯狂掠夺缺乏可靠信息来源的普通股民;二是利用由特权所攫取的“原始股”,大量占有普通股民的财富。但他们却可以合法地免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证券市场对实体经济贡献甚小。当前的中国证券市值已达到GDP的70%,即已高达6—7万亿元,但是,10年来企业从股票市场筹集的资金累计仅约4000亿元。理论上“上市是企业融资成本最低的一种方式”,而实际上在中国证券市场上融资比从银行贷款、发企业债券成本更高。

中国证券市场本质上是一个投机市场。证券市场上的换手率是衡量股票市场投机性的重要标志。例如,1996年,美国的股票市场换手率是52%,上海股市换手率是591%,深圳股市是902%,这也就是说,每年换手9次!因为这样的“换手”所得可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使得换手的交易成本太低,而所得的盈利太高。形成对比的是,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都征收所得税,有些国家其税率可高达42%!

因此,“炒股”必须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且适用高额的超额累进税率。(《北京日报》200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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