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炒股不应征收所得税

2002-04-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首先,中国证券市场不是一个投机场所,股民的炒股收入也就不能定义为投机性收入。

其次,中国股市对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从1991年到2001年,中国证券市场为经济发展募集的资金达7727.09亿元,1993年到2000年股市上缴的印花税达1435.61亿元,已经占财政收入的6.41%。这些大量的集资和印花税,可都来自股民自己的钱。而股民们自己呢,基本处于亏损状态。

再次,目前股民的负担已经很重,双向佣金费和印花税达1.1%,每年可怜的派现、送股和保证金的利息收入还要征20%的税;另外,股民的炒股收入不是高收入,他们大多数是低收入阶层;此外,如果开征炒股所得税,股民的信心就会动摇,股市发展不稳定,反而影响国家、企业的集资。因此开征所得税我认为是因小失大。(《北京日报》2002.4.15)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