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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弱者,不能宽容违法行为

2002-04-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起到了抨击家庭暴力、催人警醒的作用。但是,该剧所掩盖的另一个倾向——用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去抗争、对抗家庭暴力这一违法犯罪行为,却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注意。

《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故事情节,是沿着叶斗的生前与死后展开的。叶斗是电视台的一个节目编导。当他发现窗户对面的那个窗户里边是一个家庭暴力的战场时,立即把摄像机的镜头对准了那个窗户。当他看到梅湘南半推半就地被安嘉和扶进卧室时,便毫无根据地大发一通关于“婚内强奸”的高论。可见,摄像机对准的不只是家庭暴力,也对准了窗户里边的各种隐私活动。这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

叶斗在该剧中的违法行为,远不止这一个方面。他为了接近梅湘南和安嘉和,便冒充记者;为了帮助梅湘南离婚,便谎称自己是法院的。而这样的冒充和“谎称”,难道是法律所允许的吗?至于他后来以一盘录像带即“证据”在手为由,要安嘉和拿5万元出来作一笔交易,则大有敲诈的嫌疑。

再看梅湘南。她第二次出走,先是驾驶安嘉和的轿车悄悄离去,然后把轿车弃之路边;再用谎言把安嘉和的皮夹骗到手,从中取出银行卡,到ATM机上取款。她的行为,也恐怕很难用“合法”两字来解释。她到了深圳后,为了当一名教师,居然花钱搞来一张假身份证,同样是于法不符的。

《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播出后,广大电视观众在同情梅湘南、为叶斗惋惜之余,在为安嘉和自毙的结局叫好之际,没有对叶斗、梅湘南的违法与犯罪行为表示异议。事实上,现在的一些影视编导和制片人,由于本身缺乏法律意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的“顾此失彼”,出现于法不符的情节。

在一个日益健全的法治社会,对于那些以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去对抗另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现象,我们必须大喊一声:不!

(《解放日报》200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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