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医院对分娩并发症免责

2002-04-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丁女士因怀孕临产住进某医院分娩。在分娩中宫口开全后,医生发现胎儿胎心增快,出现宫内窘迫。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有可能造成胎儿痴呆或死胎。紧急情况下行,医生行会阴侧切加胎头吸引术,因胎儿在娩出过程中出现前肩娩出困难,医生即改行右肩娩出胎儿,并因此造成胎儿出生后左臂丛神经损伤。丁女士夫妻带孩子经多方治疗未见效,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法医鉴定后认为,小孩左臂丛神经损伤虽系娩出时医生操作所致,但为分娩并发症。

专家意见:

在医疗过程中,如果医务人员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并给患者造成一定损害后果,其所属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实际情况中无法避免或由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医疗意外损害,如无法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因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所致的损害结果,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生为挽救孩子的生命而转移胎位,采取适当的助产措施,造成孩子出生后左臂丛神经损伤,这种损害后果属于难以避免的分娩并发症。根据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第49条之规定,医院无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妇女报》2002.4.25)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