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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民事习惯调查”运动

2002-04-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代中国的民事习惯调查运动是从清末新政开始的。作为新政重要内容的法制改革,是一次另起炉灶,基本效仿世界近代法律,进行大规模民事立法的活动。但这样的立法需照顾到中国民间处理财产权利的风俗习惯,这是法治本土化的要求。由此,清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自上而下地在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民事与商事习惯的调查工作。

这项调查工作前后延续了二十年之久。其间,历经辛亥革命、清廷覆灭、民国成立、二次革命、洪宪帝制、张勋复辟、军阀混战。在政局动荡、战乱频仍的局面下,这项调查活动被迫时断时续。

国民党政府1927年定都南京后,仅用两三年时间,就神速地完成了工程极其浩繁的近代国家基本法律的立法工作,其奥妙就在于:国民党政府的基本法律制度《六法全书》全面吸收了晚清和北洋政府两代政权下从事立法调研的法学家们的成果。

由于法律不可能把现实社会所有情况囊括无余,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都确认“法律未有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的司法原则。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未确立这两条司法原则,也没有一部《中国民法典》。这反映出我国司法体系尚有重大缺漏。其原因之一就在于至今尚未进行“民事习惯调查”,对“习惯”不能确认。

(《南方周末》200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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