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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侵犯职工权利事件的调查

2002-05-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石家庄市新华服装厂是一家有着40多年历史的集体企业,现有员工近1000人。

1997年冬天,厂里让1968年进厂的老工人苑建恒连续加班6天,但没给一分钱加班费。苑建恒以“侵犯合法权益”为由,向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998年5月,市劳动仲裁委裁决,侵权成立,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苑建恒将现住房退回厂方。对此,苑建恒不服,因为自己的住房早在1997年已按政策购买了67%的产权。所以,他向石家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认为住房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判决解除苑建恒与厂方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生活补助费。1999年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但判决苑建恒须将住房交给厂方。当年冬天,苑建恒上北京申诉的时候,他的住房被强制“执行”,家具、被褥、电器等被强行拉走。苑建恒无家可归。

董凤贞已在新华服装厂工作了30个年头。在该厂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写道:“董凤贞:在中层干部会上受到领导批评,而你却耍个性,在会上顶撞领导,且拂袖而去,在广大职工中造成恶劣影响,为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董凤贞说:“领导随意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厂里并不鲜见。”今年1月6日,他被安排到转岗处工作,3个月只发了10元钱和100多元的各项补助。名为126元工资,但发到手里的仅有两元,其他都被罚掉了。”

新华服装厂的罚款单五花八门:“组织纪律性差”、“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旷工半天”、“态度不端正”、“不向领导请假”等,罚款额5元至100元不等。

4月10日是领工资的日子,黄素珍拿到刚刚发的2月份工资,仅有7块钱。她说,去年11月以来,生产线上严重缺员,一个班组应有24人,而实际只有14至15人,加上定额高,工人经常加班加点,有时星期日都不休息。

职工杨滨萍说,2000年9月,厂里突然找她谈话,说她这段时间销售业务开展得不好,不服从领导分配,要求她写一份申请退党的材料。她说:“我不知道自己违反了党章哪一条,此前,没有任何人指出过我的错误。”

目前,该厂有10多名工人因为劳动权利与新华服装厂对簿公堂。该厂党委副书记刘广振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存在对工人罚款、让工人加班情况,但他认为这些都是出于“严格管理”。不加班就没有效益,谁不愿意休息,但休息谁给钱?(《中国青年报》200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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