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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失主领取现金构成诈骗罪

2002-05-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某日,出租车司机陈容准备下班回家时,发现车内座位上有一纸包,打开看是3万元现金,由于当天乘客较多,陈容无法知道是谁丢失,便将钱款上交给公司。公司于当晚通过电视台播出了招领启事。次日上午,一自称失主前来领取,由于她对纸包、现金数额、票面面值陈述无误,公司即将钱款交给了她。谁知下午又来了一名失主,且其所述情况与事实完全一致。公司立刻报警。

经警方调查,原来,上午来的冒领者叫石婵,她与真正的失主李小姐系好朋友。李小姐丢款后,将具体情况告诉了石婵,并请石婵帮助查找。石婵从电视上看到招领启事后,假冒失主领取了现金。近日,法院以诈骗罪对石婵判决。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石婵虚构自己是失主,掩盖真正的失主李小姐,利用李小姐告知她的具体情况,将之向公司复述,通过隐瞒真相,骗取公司信任,公司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交付现金。现金已被石婵实际占有,构成既遂,且数额达3万元,属数额巨大,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法制日报》200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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