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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不等于免责

2002-05-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2月初,季女士收到某美容院开张之际赠送的免费美容券两张,遂接受了“免费美容”,结果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脸部红肿,到医院治疗近半个月方才恢复。季女士要求美容院赔偿损失,但美容院以免费服务为由,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季女士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认定美容院提供的免费美容服务属于一种经营促销行为,是其整个经营活动的一部分,美容院应该赔偿季女士的全部医疗费用。消协为什么这样认定呢?

专家意见: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41条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据此,季女士要求美容院赔偿经济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其他消费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不应永远抱着“白拿人的手短,白用人的气短”的老概念而畏缩,而应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制日报》20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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