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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专用”当止

2002-06-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一些地方的市场上,各种各样的“政府专用”商品四处可见,如“政府接待专用酒”、“政府接待专用烟”等等。有的地方还煞有介事地发文,指定某种商品为“政府接待专用”,令人哭笑不得。

这些地方的所谓“政府专用”商品,均为当地产品。这实际上是用行政手段推销本地商品,抵制外来商品,是一种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

在我们国家,从中央到地方,从来就没有什么“政府专用”商品。市场应该是统一的。即使是公务消费也不应有例外,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规则。国务院曾专门发文规定,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所谓“政府专用”就是一种变相限定,是和中央的政策相抵触的。

有这个问题的地方,不要再用行政命令限制商品的买卖自由了,应坚决摒弃不合时宜的地方保护主义。(《人民日报》200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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