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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百文“花瓶董事”状告证监会

2002-06-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71岁的郑百文原独立董事陆家豪,因不服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的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一纸诉状把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推上了被告席。5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郑百文弄虚作假事件披露后,2001年9月27日,证监会作出决定:对郑百文董事长李福乾、副董事长卢一德分别处以30万元和20万元罚款;对陆家豪等10名董事处以10万元罚款。然而,作为独立董事的陆家豪却大呼“冤枉”。

陆家豪1956年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大半辈子执教于郑州大学。他与原郑百文董事长李福乾相识于1994年。1995年1月,郑百文董事会换届时,陆家豪成了郑百文的“社会董事”。陆家豪说,他当初曾与李福乾约定自己不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不在郑百文领取任何报酬。“我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于一个顾问性质的荣誉性角色。这与现在的条例和法规对独立董事的界定是完全不同的。”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陆家豪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行政复议,要求免除罚款。今年4月8日,中国证监会作出答复,坚持认为,陆家豪作为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有关上市申报材料、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能以担任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不参加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领取工资报酬或津贴等理由主张减免处罚。无奈,陆家豪只好把中国证监会推向法庭。

李福乾邀请陆家豪担任董事,看重的是陆家豪高级知识分子身份给公司形象带来的好处。但这种仅限于把独立董事们当做“花瓶”的做法,不可避免会造成独立董事的莫大悲哀。

独立董事的悲哀还来源于制度和法规的滞后。至今,我国的《公司法》或其他的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仍没有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企业有权自行选择独立董事的结果,就是难免会产生“人情董事”、“花瓶董事”。然而,当问题出来了,责任到底谁来负?“知情董事”们应当受到的处罚,“花瓶董事”们该不该同样承受?(《大河报》200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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