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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犯罪嫌疑人穿上裤子再拍照法制论坛

2002-06-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最近,在一家报纸上看到一则配有照片的新闻报道:警方在夜里将正在熟睡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图片上,几名高大魁伟的警察押着反剪着手的犯罪嫌疑人,他们仅仅穿着内裤!在电视上还能看到类似的抓捕场面:衣冠不整的“三陪女”被押上警车;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赤着脚,在看守所里被剃了光头等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任何公民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不得被看做罪犯。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其他公民应该相差无几,除了被部分地限制人身自由外,他们依然拥有基本人身权利。即使他们已被定罪,尚还拥有未被剥夺的各项公民权利,其中就包括人格尊严等基本人身权利。

一个走向成熟的法治社会,应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试想,虽然法律并没有剥夺一个人的一切公民权利,但是,如果从社会上来看,这个人虽然生命犹在,其个人权利、个人尊严却已经荡然无存。这样的一种社会潜意识对人精神的戕害,就会远甚于人身自由被法律所限制。

至今不少人还认为,犯罪嫌疑人就意味着十恶不赦,如何处分都不为过,这是与一个法治社会所必须具备的权利理念和人文关怀精神格格不入的。(《检察日报》20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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