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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员工违约跳槽判赔9万元

2002-06-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5月29日,中行济南分行员工跳槽案的当事人接到了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3名跳槽员工被判败诉,分别赔偿违约金近3万元。同时,接收她们的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被判负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3名员工在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且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到其他单位,属于违约行为。同时,被告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疏于审查,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跳槽员工,具有过错。有关人士认为,该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人才无序流动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工人日报》200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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