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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死恶弟姐姐被判三年

2002-06-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天津市民刘春利经常辱骂、殴打其母。今年1月7日,刘春利在家中大量饮酒后,又对母亲辱骂殴打,刘春利的姐姐刘春梅下班回家进行劝解。刘春利拿出剪刀和没底儿的酒瓶子相威胁,并欲砸向母亲,被刘春梅及其大姐夺下。刘春利被带到了派出所进行劝诫,回到家后又接着打母亲。刘春梅让母亲到大姐家暂避。母亲走后,刘春利殴打刘春梅并掐她的脖子。二人厮打了一段时间后,刘春利体力及精神不支,躺在床上。刘春梅趁机掏出一根红色腰带,套住刘春利的脖子扯拽,使其窒息死亡,然后让其大姐打“110”报警。

6月21日,天津市和平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春梅有期徒刑三年。刘春梅的辩护人提出,刘春梅“属于正当防卫”。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观点,理由是:刘春利在被勒颈前,体力精神已经不支,丧失了侵害的能力,刘春梅不具有“防卫适时”这一法定的要件。法院认为,刘春梅是“出于义愤杀人”,按法律规定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

这起家庭暴力案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雨村说,当事人在处理家庭问题上,不论对方有多大的过错,都要保持理智和清醒,决不能采取家庭暴力手段来解决,因为法律规定,除了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滥施惩罚,要由司法机关裁决与处理。(《检察日报》200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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