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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打开他人电子邮件是否构成犯罪

2002-07-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是一名公司职员。2001年下半年以来,和我同一办公室的女同事经常在我外出办事的时候偷偷打开我的电子信箱,浏览我个人的电子邮件,还将我在美国的男朋友写给我的一些信件删除。有一次,她正在偷看我的信件,被我当场抓住。我想告她侵犯通信权利,请问这有法律依据吗?厉贻宁

专家意见:

我国《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是刑法中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它在客观方面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如今,无论是传统的信件还是电子信件,对个人而言,其传输信息的性质和意义都是相同的。未经许可,任何人无权隐匿、毁弃或开拆他人的电子信件,这是通信自由的应有之意。

你的同事打开你的电子信件,已经侵犯了你的通信权利,你如不能原谅她,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中国妇女》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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