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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能否要回自己的孩子

2002-07-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2年2月3日,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的黄云泉带妻子到进贤县中医院妇产科做引产手术,引下一男婴,医生术后告诉他们胎儿已死,并开出注明为“死婴”的引产证明。两个月后,黄云泉发现妻子引产的“死婴”竟然在另一个家庭里复活了。

捡到孩子的喻国民和胡春娥说,婴儿是他们在医院男厕所里捡的。当时小孩被放在一个垃圾桶内,身上裹满了卫生纸,只露出一个小脑袋,小脸蜡黄。胡春娥将小孩抱起来,发现婴儿还是活的。

喻国民的女儿结婚5年一直没有生育,很早就想抱养一个小孩,这次捡到了一个男婴,全家都把他当成亲生的看待。两个月后,黄云泉得知喻家抱走了自己的儿子,他想要回儿子,再好好地谢谢喻家。然而,喻家开始根本不愿意还小孩,后来黄云泉和中医院的医生一起做思想工作,最终,喻家开出了条件,小孩可以归还,必须拿3万元做补偿。但是,黄云泉出不起这笔钱。

黄云泉夫妇还能再要回孩子吗?人们众说纷纭。

广东财经职业学院何惠琼认为,黄云泉夫妇选择做引产手术,就是不希望孩子活在世上,也就是意味着他们已放弃对孩子抚养的权利,在孩子还没有选择权的情况下就判了他死罪,他们还有什么资格要回孩子?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夏敏认为,黄云泉夫妇选择做引产手术,只是放弃了一次生育的权利,而引产导致一个生命存活只是这个医学行为的一个意外,黄云泉夫妇并没有对这个意外放弃什么,因此他们完全有权要回意外存活的孩子。

济南市天桥区经济发展计划局李峰认为,养父母家抱来孩子并把孩子救活,应该得到黄家的感谢,但明知孩子是黄家夫妇的而不还,就属于不当得利;再索要3万元钱就更是具有勒索之嫌。正确的做法是:养父母归还孩子,黄家夫妇支付养父母在抚养孩子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并适当给予养父母以精神补偿。

复旦大学法学院吕丕东认为,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收养婴儿必须办理一定的手续,而喻家并没有这样做,因此,在实际上,他们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养父母。他们的这种行为类似于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并可据此向孩子的生父母请求一定的补偿,至于具体数额,应当考虑他们因此的支出加一定的报酬等具体情况而定。

北京市丰台法院李岩认为,医院将活着婴儿扔进垃圾箱里是重大的医疗事故,因此一是要为孩子的生父母所受的精神损失以及孩子身体的损失做出赔偿,二是要赔偿养父母为抚养孩子支出的合理费用。(《北京晚报》20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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