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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树立用税意识

2002-07-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这些年来,公民的纳税意识真可谓突飞猛进。税务机关的“收税意识”也在增强。但在我看来,更有必要弄清楚的是“用税意识”是否得到了相应的增强。

纳税是一种义务,但纳税人更应当享受相应的权利。国家为公民提供了国防保障、公共安全服务、市政建设、社会公共基础设施,所以公民应当纳税。然而我也可以反过来想,这些服务的存在,完全是公民纳税的结果,公民有必要享受到相关方面更好的服务。亟待树立“知恩图报”观念的,不应是缴税的人,而是使用税收的人。一切依靠税收而运转的部门,应当减少“公款意识”,增进“用税意识”。例如警察,不能动不动就要“老子打死你”;例如机关里的人员,不能视“公款”如取之不尽的免费馅饼。

只有纳税意识和收税意识,没有“用税意识”;只讲纳税是义务,不讲纳税产生权利;只讲政府提供了服务,不讲政府服务的质量;只管税款收上来,不报告税款怎样使用;钱怎么用与交钱的人不相干;税收只是缴和收的过程,只为缴税收税忙来忙去,这难道是现代国家应有的状态吗?(《南方周末》200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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