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巨额“黑钱”存到廉政账户引出新话题

2002-07-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4月,辽宁锦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在市商业银行设立了廉政账户“581”。同年6月,锦州廉政账户收到一笔10万元巨款。然而,5个月后,将钱存到廉政账户的“神秘人物”却因这10万元巨款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受贿罪提起公诉。这是为什么呢?

2000年7月,锦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破获了一起涉案数额3000万元的走私案,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之一为广东汕头市的李少雄。为了给李少雄办理取保候审,李少雄的堂弟李希翔等人拎着百万巨款来到辽宁疏通关系。经人介绍,李希翔认识了当时任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的金戈。金戈多次接受李希翔宴请,利用职权为李少雄办理了取保候审,并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字。而李希翔在一次酒后给了金戈用报纸包着的10万元钱。

然而,金戈一直认为自己无罪,最重要的理由就是李希翔放在自己手里的10万元钱,自己已存进了廉政账户。

据检察机关指控,金戈收下李希翔10万元是在2000年12月,此时受贿事实就已形成,存入廉政账户是在2001年6月14日,这时司法机关对李希翔行贿案已介入调查。因此存入廉政账户只是其处理赃款的一种方式,不影响其受贿罪的成立。

2001年12月13日,锦州市太和区法院判处金戈有期徒刑10年。金戈不服上诉,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未作出终审判决。

一些法律工作者和学者认为,廉政账户给一些腐败分子创造了逃避法律制裁的渠道。一位从事反贪工作的检察官认为,如果一个腐败官员一年之中受贿12笔钱,其中最大的一笔是20万元,这个腐败官员将20万元存到廉政账户,将来无论哪一笔被查处,他都可以用这20万元来开脱。

华东政法学院博士生郭光东说,廉政账户有关“视为拒贿”的规定同法律有抵触。根据法律规定,把受贿款交到检察院并如实交代受贿行为的,算作自首,受贿的性质不能改变,交到廉政账户却算作拒贿,这显然不公平。

尽管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办案,可以不按廉政账户的“视为拒贿”的规定认定行为的性质,但司法实践当中司法机关又不能不考虑这个规定;一些腐败分子在被定罪之后,可能用这一规定鸣冤叫屈,上访申诉。(《法律服务时报》2002.7.12)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