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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医疗纠纷由谁来举证

2002-07-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北京市民陈先生于2001年底托好友从德国以1500马克购回了小狗哈利。2002年4月,哈利眼角长了一个红色小腺体。25日上午,方庄伴侣动物医院邓医生为小哈利进行手术。当护士为哈利打了一针麻醉剂后,小狗开始全身抽搐,医生称这是正常现象。手术结束后,哈利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当晚因抢救无效死亡。

陈先生认为,导致小哈利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是宠物医院为其注射的麻醉剂过量。而被告认为小哈利的死只是一次麻醉意外。由于原、被告双方都无法提供更新的有力证据,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乔新生教授认为,动物只是财产,它不能适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不同于今年4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中所提及的“被告举证倒置原则”。但是,根据宠物主人与宠物医院双方医疗知识之间的不对称,我们可以把这类案件中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转移”到被告一方,两者不是一回事。(《人民法院报》200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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