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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下留人”事件呼唤证人绝对保护制度

2002-07-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董伟一案中(参见本报1971期本版),董伟是否有正当防卫行为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而目前关于董宋二人在第二现场的厮打过程无人出面指证。据称,有一个叫李峰的摩托车司机当时在场,不知什么原因,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没有找到李峰。

在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是重要证据之一。延安市检察院起诉处李处长认为,应呼吁目击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目前仍有报复证人的现象,所以群众不愿作证。

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说,《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对案件情况有所了解的公民都有义务在整个刑事诉讼阶段作证,但法律对此缺乏程序上的保证。在法律中并没有促使证人履行义务的必要手段,如果不出庭作证,证人也不会得到什么惩罚。因此,现在的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让证人出庭作证并不是件太容易的事情。他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第一,应该设立明确的赔偿制度。公民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义务并不代表就是无偿的,应该让证人为出庭所付出的得到应有的补偿;第二,国家应该使证人出庭没有后顾之忧,从政策上保护出庭证人。现在有的证人出庭还要被所在单位批评、扣工资甚至开除。第三,要坚决保护证人及其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目前我国只是在法律上规定在证人受到侵犯后,会对加害人进行处理,而没有一个具体的保护措施。我们的法律应该使证人从开始作证起就得到绝对的保护。(《北京青年报》200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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