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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规定加班自愿也违法

2002-07-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某中外合资企业最近产品销路好,公司经理们讨论决定,安排部分员工每天加班5小时,周六周日不休息,以完成定单。加班的原则是自愿,公司将按高于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费。公告贴出后,员工们纷纷报名加班。而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认为,该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对该企业给予经济处罚,并责令其缩短延长工作时间的时数。劳动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专家意见:

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劳动法》对员工的加班作了严格的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7.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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