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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估调解的价值

2002-07-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在中国具有悠久传统,遗憾的是,这一制度如今正陷入颇为尴尬的困境。在某些人看来,传统的“和为贵”式的调解似乎与现代法治观念格格不入。可以说,相对于处于强势地位的诉讼制度而言,调解制度堪称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弱势制度”。

实际上,西方社会自20世纪70年代起就开始兴起简称ADR的所谓“解决纠纷的另类选择”运动,提倡纠纷解决的非诉讼方式。这一运动的兴起是与西方社会存在的久审不决、久拖不执、积案数量居高不下等“诉讼爆炸”综合症有关。在成熟的法治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通常由诉讼的、行政的、调解的、仲裁的以及自救的等多元化形式构成,并且纠纷解决趋于社会化。

“诉讼爆炸”如今也在我国“崭露头角”,已影响了审判的质量、效率乃至公正,进而影响司法信用和审判的公信力。作为解决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的调解制度,相对于因“诉讼爆炸”而增加大量的执法力量要节省相当的经济成本,并且,“和为贵”式的调解往往可以起到良好社会效果。因此,实现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创造性转化”,是中国法治进程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学习时报》200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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