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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权利

2002-08-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68年,美国内华达州一位叫伊迪丝的3岁小女孩告诉妈妈,她认识礼品盒上“OPEN”的第一个字母”O”。这位妈妈非常吃惊,问她怎么认识的。伊迪丝说:“薇拉小姐教的。”

这位母亲一纸诉状把薇拉小姐所在的幼儿园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该幼儿园剥夺了伊迪丝的想像力,因为她的女儿在认识“O”之前,能把“O”说成苹果、太阳、足球、鸟蛋之类的圆形东西,然而自从幼儿园教她识读了26个字母,伊迪丝便失去了这种能力。

诉状递上之后,在内华达州立刻引起轩然大波。幼儿园认为这位母亲疯了,一些家长也认为她有点小题大做。

3个月后,此案在内华达州立法院开庭,最后的结果出人意料,幼儿园败诉,因为陪审团的23名成员被这位母亲在辩护时讲的一个故事感动了。

她说:“我曾到东方某个国家旅行,在一家公园里见过这么两只天鹅,一只被剪去了左边的翅膀,一只完好无损。剪去翅膀的被放养在较大的一片水塘里,完好的一只被放养在一片较小的水塘里。当时我非常不解,那里的管理人员说,这样能防止它们逃跑。他们解释说,剪去一边翅膀的无法保持身体的平衡,飞起后就会掉下来;在小水塘里的,虽然没有被剪去翅膀,但起飞时因没有必要的滑翔路程,而老实地呆在水里。当时我非常震惊,震惊于东方人的聪明和智慧。可是我也感到非常悲哀。今天,我为我女儿的事来打这场官司,是因为我感到伊迪丝变成了幼儿园的一只天鹅。他们剪掉了伊迪丝的一只翅膀,一只幻想的翅膀;他们早早地把她投进了那片小水塘,那片只有ABC的小水塘。”

这段辩护词后来成了内华达州修改《公民教育保护法》的依据,规定幼儿在学校拥有两项权利:1、玩的权利;2、问为什么的权利。(《今晚报》200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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