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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的社会根源

2002-08-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逃税是一个世界性现象,不只是中国所独有,这是由经济人的自利性决定的。当然,我们也得承认,在转型期的中国,存在深厚的逃税土壤。

逃税的根源,首先在于没有形成一种良好的纳税文化环境,人们普遍不以不纳税为耻。可以说,从计划经济体制下走过来的中国人还没有强烈的逃税就如同偷钱的犯罪观。这是人们逃税的意识基础。

其次是惩罚力度不够。在一些发达国家,每到报税季节,不管你是谁,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入和该交的税额如实报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那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入狱。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五倍以下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的情况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

第三是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纳税人中的工薪阶层与富人阶层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明晰、不对等现象。以工薪为惟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所得的个税边际税率高达45%,且在发放工薪时即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而富人却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合理避税”。高收入者和富人占有的社会资源多,纳税反而更少,这种反差在社会上会形成一种不好的导向。二是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公民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钱的权利;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只有当这两方面都“依法办事”的时候,社会机制才能正常运转。

最后,由于个人征信体系没有形成,个人纳税情况的好坏似乎与其信用并未联系起来,逃税者的道德缺失也好像不大影响其在社会上的生存状态。比如,有些富豪这边慈善捐款,那边却在偷逃税款,不道德却可能获得“光荣”。再加上现金交易量巨大,以及个人收入的隐性化等等,想让人们不逃税的确存在许多困难。

尽管逃税有着诸多的社会原因,但我们不能因此而绝望。要在社会的评价体系里,缔造一种“纳税光荣”的文化;改进政府的服务意识和水平,让纳税者在政府工作效率上看到其纳税的社会价值;对逃税者施以重罚,形成严厉打击逃税的法律环境;形成一个公平的纳税制度。(《中国经济时报》20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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