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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赔偿标准合理吗

2002-08-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阿联酋工作的大连人方红,回国前购买了奥林巴斯照相机和索尼摄像机各一台,约合人民币4020元。7月18日,方女士乘坐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从卡拉奇转国航班机,途经北京飞往大连。

在首都机场,方女士发现自己的箱子被撬开一个大口子,经国航工作人员检查,装在箱内的摄像机和照相机不翼而飞,但其它物品包括发票还在。一周后,国航答复说物品已经丢失,赔偿额度将参照《民航法》相关规定,每公斤赔偿20美元。方女士丢失两件物品重量约为1公斤,因此,可获约170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国航的李先生说,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方女士的赔偿不能按照《消法》和《合同法》等规定。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刘俊海说:“民航部门的解释不符合法律精神”。他认为,适用特殊法的前提是,特殊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要高于普通法。具体到《民航法》来说,它的有关条款,不能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大消费者所承受的义务,如果《民航法》与民法冲突,就应该按照《消法》和《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处理。

刘俊海指出,当时制定《民航法》的出发点是保护国有民航经营者的利益。现今如果民航还用过去的办法来解决日趋激烈的矛盾是很不明智的,这种保护落后、保护单方承运人利益,存在严重缺陷的法律必须修改。(《中国消费者报》20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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