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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不是“人情救助”

2002-08-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某县法院去年办理了63件司法救助的案件,其中42件救助的是最高法院规定的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但该院一位知情者告诉我:其余的那21件“救助”的基本上是推不掉、避不开的关系户,其中有7件“救助”的是境况并不差的企业。这种“人情救助”不能不令人深思。

司法救助,是法院为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够打得起官司而采取的一种救助措施。这一措施是直接指向经济上的“贫弱”群体的。对他们实行案件受理费的减、免、缓,能使他们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从而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不符合救助规定的个人和单位,法院为解决他们自身经济利益的纷争不收费,这对其他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就审判工作而言,公平与正义不仅应体现在案件的公正裁判上,还应体现在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平的司法救助机会上,如果法院执行司法救助制度走样,让人情关系左右,不能实现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目的,那会让老百姓看到又一个环节上的司法不公,从而损害法院自身原本就难以维护的公正形象。(《光明日报》200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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