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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立遗嘱是否有效

2002-08-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浙江省慈溪市女死刑犯张某留下遗书,将其放在农行保险箱里的财产分给其哥哥、姐妹和儿子,唯独没有给丈夫王某留一份。张某被执行死刑后,其夫王某持单位证明向银行要求以张某合法继承人的身份开箱取物,遭到银行拒绝,王某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的人身自由被剥夺,除以上两项权利之外,法律对死囚的其他权利并未予以限制。因此,张某以遗嘱的形式处分其遗产是受法律保护的。若保险箱里的财产属张某个人财产,则其有完全处分权,遗嘱全部有效。若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有部分处分权,则遗嘱部分有效。王某作为张某的配偶享有法定继承权。张某之兄、之姐、之妹、之子享有遗嘱继承权。按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立遗嘱人可以依法改变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份额,也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取得财产的资格。

中国农业银行有规定,若客户发生意外,客户的合法继承人应凭有关法律文书办理有关保险箱业务手续。银行拒绝为王某开箱,是因为张某的遗嘱已将王某排除在继承人之外;王某所持的单位证明并不是有效的法律文书。(《湖北法制报》200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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