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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公证:对爱情无效对财产有效

2002-08-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4年,27岁的四川省犍为县工人严平和36岁的妻子结婚。婚后一年,妻子因车祸面部多处损伤。3个月后,严平提出离婚,但最终没有离。

此后,妻子自己开了童装店,生意红火,不到一年,夫妇俩就买了自己的住房。1997年3月18日,夫妇俩签署了一份“爱情”声明:丈夫表示,妻子将来如果生病或不能赚钱时,他将负担妻子的一切费用,永不和她离婚。同时他还保证,他不和第三者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不进歌舞厅,如果他违反上述声明,他的妻子有权和他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两个人到犍为县公证处给“声明”做了公证。

没过多久,妻子发现,丈夫和其他的女人在外面另租了房屋。忍无可忍的妻子在一天夜里拨打了“110”,报警说有一个女的在卖淫,巡警出了警。

此后,严平第二次提出离婚,并提出要平分财产,同时阐述他做的公证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以公证内容不符合法律要求为名,提出撤销这份公证。不过严平提供不出当初他被迫签署公证的证据,因此,犍为县司法局最终认定这份公证书符合法律要求,驳回了严平要求撤销公证的请求。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马宏俊说: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用做定案依据,除非你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这个公证证明。2002年4月,法院判决严平夫妇离婚,妻子根据公证书的约定,独自享有共同财产,同时严平在婚内期间和第三者同居,赔偿妻子精神损失2000元。(《检察日报》200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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