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件。原告律师认为,被告所患精神分裂症为重型精神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二人婚姻登记时,被告及其家人一直隐瞒病史。隐瞒事实真相所产生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原、被告的婚姻应是无效的。
被告的父母没有否认女儿曾患精神分裂症的事实。他们关心的是,在法院未作判决之前女儿由谁监护、照顾。此案当庭未作判决。(《城市晚报》200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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