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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岂能作民事“调解”

2002-09-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21岁的杨健是陕西省西乡县桑园镇农民,此人一贯目无法纪,劣迹斑斑。2000年8月4日凌晨,杨健看了一夜黄色录像后,窜至该县巫家湾一带树林边伺机作案。当他看见一过路女青年后使用暴力将她打昏,拖入树林施暴后逃逸。案发后,年仅17岁的受害人当日即向桑园镇司法所报案。然而,该所工作人员李某接到举报后,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将这起重大刑事犯罪案当成一般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由杨健赔偿受害女青年400元医疗费,并给司法所缴纳200元“调解费”。杨健在支付了600元的处罚款后,此案便算了结。

今年6月,该县检察院在对一起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时,一名犯罪嫌疑人提供了这一线索。检察官在查明情况属实并获取主要证据后,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通知书》,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杨健捉拿归案,同时对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的桑园镇司法所提出纠正司法错案的检察建议。

7月14日,犯罪嫌疑人杨健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有关部门目前已对执法不严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检察日报》200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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