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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岁致人死负刑责

2002-09-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高检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解答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羊城晚报》200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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