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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记者挑战“恶意诉讼”一审胜诉获赔3万元

2002-09-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9年4月8日,在湖南日报社主办的《三湘都市报》上,刊登了由衡阳日报社记者甘建华撰写的《福建游医小病治出残疾警察获赔27.4万起纷争》的新闻调查。孰料报道中一性病受害者“衡南县三塘镇徐某”的化名,与生活中的该县车江镇徐某恰巧同名。徐某、费某夫妇自动对号入座,执意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甘建华及湖南日报社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9万元。

一审法院作出徐某、费某胜诉的判决后,甘建华等不服上诉。2000年3月,衡阳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甘建华和湖南日报社胜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2001年9月20日,甘建华向湖南省衡南县法院递交了诉状。今年8月22日,湖南省衡南县法院一审判决徐某、费某赔偿甘建华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万余元。(《北京晚报》200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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